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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5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52********,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黑龙江省甘南县**镇**街**委**组,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镇**街**委**组,现住址黑龙江省甘南县********组,无固定职业。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0时许,蒋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甘南县一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碾甘公路交叉口附近时,被甘南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1.8mg/100ml。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齐齐哈尔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酌定不起诉实施细则(试行)》、《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要求,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超标准电动车的行为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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