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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821986********,汉族中专文化,住宜兴市**街道**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6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5日被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7日、2020年4月30日退回宜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宜兴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5月1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4月20日、2020年6月1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宜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19日21时许,蒋某某持C1E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发动牌号为苏BZ****的小型轿车,在宜兴市**北区**幢楼下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宜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4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宜兴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缺乏证据支撑,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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