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421976********,**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所地在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分别于2020年4月28日、2020年5月18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7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持A2驾驶证驾驶冀FK****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F4***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载着被害人妻子曹某某,沿杭瑞高速由湖南省凤凰县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方向行驶,当日11时30分,当车行驶至杭瑞高速1337KM+200M转铜大高速匝道处时,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仰翻在道路右侧波形护栏上,造成被害人曹某某死亡、蒋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某无责任。经贵州彰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曹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失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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