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86********,汉族,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19时许,蒋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宜良县迎宾路与清远街交叉口25米健之佳药店口时,被宜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51mg/100ml(乙醇/血)。蒋某某归案后,能够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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