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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路**号**室,现住兰州市西固区合水北路**苑**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金芙蓉,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告知蒋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4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独自在家喝酒,期间蒋某某喝了三两“牛栏山”牌白酒。当晚00时26分,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醉酒驾驶甘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兰州市西固区合水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固交警大队附近马路边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固大队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为133.1mg/100ml,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1.67㎎/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及照片、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办案说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蒋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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