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3********,四川省蓬溪县人,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由蓬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1日,执勤民警在蓬溪县赤城镇锦凤路处查获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川******小型轿车,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民警带蒋某某至蓬溪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两支。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资质齐全,未造成危害后果,本人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