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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现系内蒙古阿拉善盟申华沙业有限公司**,出生地宁夏永宁县,户籍所在地宁夏永宁县**镇**村**组**号,现住宁夏永宁县**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永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7日已告知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宁A****N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永宁县永通小区行驶至永宁县望远镇望远人家C区南门口,经群众举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永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6.6mg/lOOmL。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态度诚恳,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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