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村**幢**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9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8****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仑区小港街道衙朱公路海天六分厂门口路段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血样酒精浓度为1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但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相对较低,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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