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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1262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省安吉县***乡**村****自然村***号。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9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浙****小型轿车,途经安吉县刘彭线4KM+100M路段时,与赵笑迎停在路边的浙*****(临时行驶车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在事故现场对驾驶员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蒋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48.2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蒋某某带至安吉县中医院提取血样样本。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8mg/100mL,达到国家醉酒标准。安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分析,认定蒋某某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呼吸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涉嫌车辆信息查询、人口信息等。

2、视听资料:视听资料简要说明、危险驾驶案件照片及说明。

3、鉴定意见:血液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 蒋某某 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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