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无前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委**庄**号。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皖******蓝色江淮牌小型轿车,沿临泉县光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到**路**路交叉口北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蒋某某静脉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88.4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危险驾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