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安徽)食品有限公司员工,中共党员,住安徽省来安县**镇**路**房**栋**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县县**镇**行政村**村**号)。蒋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来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来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9时45分,蒋某某酒后驾驶苏A*****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来安县汊河镇文安路与朝阳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验,蒋某某的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
蒋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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