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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现住合肥市瑶海区**路**号**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肥东县包公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桴槎路交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某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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