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郎溪县**镇**路**街**幢**号,户籍地**镇**村**号。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独自驾驶皖P*****号轻型普通货车从郎溪县十字镇茶海路一饭店附近由西向东行驶,后右转沿茶海路支路由北向南驶往十字镇宏业商城步行街,在步行街被执勤的郎溪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巡逻中队民警查获,当场进行呼气酒精度检测,结果为105mg /100ml,后被带至郎溪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6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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