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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196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9********,汉族,高中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街道******单元**住于此。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曾因赌博,于2007年10月1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罚款五百元。不起诉人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0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12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持C1证驾驶苏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武进区**路行驶至**家园社区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蒋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3.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被不起诉人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提供的视听材料等。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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