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532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21983********,汉族,初中,清溪镇**塑料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东莞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11日23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蒋某某醉酒驾驶粤S25****小型轿车途经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聚富路电视台路段时被我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95.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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