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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良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7198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南宁市良庆区**路**号(户籍地:南宁市青秀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驾驶桂A****X号小型轿车在在南宁市良庆区百灵路36号门前,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车发生碰撞。经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认定,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经依法提取血样检测,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92.87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自首,并与被害人吴某某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醉酒程度较轻,事故比较轻微,系初犯,并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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