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刑不诉〔2017〕12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4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环路往平乐村方向行驶,至青环路南宁大桥旁被交警拦停。案发当日抽取蒋某某的静脉血液进行乙醇定量检验浓度是87.6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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