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刑不诉〔2020〕197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柳北区**路**巷**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兴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驾驶的桂B****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柳州市鱼峰区南环路莲花立交桥附近时,被鱼峰交警大队查获,鱼峰交警大队警员对蒋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70mg/100ml,后由医务人员依法提取血样。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7.8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9月2日,经交警电话联系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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