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9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住永州市东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35分,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行驶至永州市冷水滩区老冷东路口路段,被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凤凰园交警大队路面执勤民警拦截查获,现场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82mg/100ml,并对其抽血检测,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25mg/100ml。蒋某某申请重新鉴定,经湖南法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9.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照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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