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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溧检诉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南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苏省南京市**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18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A****号小型面包车,从南京市溧水区东屏街道开屏路出发,行驶至溧水区工农兵线(琴音大道至工农兵线)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3.6mg/100ml血。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资料、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5.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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