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3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现住正定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0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正定县永安村中心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心路与城慈线交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0.75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此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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