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1〕4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海市**镇**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06年9月2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1年1月1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值班律师蒋达兴,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2日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6****号轻型栏板货车从临海市桃渚镇芙蓉村驶往桃渚镇城外村,19时21分许途经桃渚镇小杜线与桃官线路口附近时,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
驾驶人信息、行驶证照片、机动车信息、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车辆照片等;
2.证人黄某某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查获、呼气测试、抽血等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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