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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88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员,浙江省乐清市****路****号。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727日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晚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逾期未年检牌号为浙C56****小型轿车从乐清市柳市镇柳青北路开往乐清市柳市镇皇社路方向。途经乐清市柳市镇溪桥东路东皇屿村路段卡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后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经温州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车辆技术性能正常。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无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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