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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19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98********,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浙江省****。因本案于202022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与翁某某、王某某在龙游城区环城西路朋友家吃晚饭,期间饮酒。21时许,蒋某某驾驶浙HEP****小型轿车从环城西路出发,途径兴龙南路8号附近路段,与停在兴龙南路西侧的浙H6B****小型轿车、浙DA2****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蒋某某测试结果为189mg/100ml。2020年2月4日,经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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