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28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91975********,汉族,高中文化,***厂(厂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乡**村**,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路**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5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2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宝安区松岗街道松瑞路红星花园公交站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对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2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61mg/100ml。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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