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湘潭县排**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和同事在长沙市雨花区**街的“**”店吃晚饭期间饮酒。当晚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从饭店出发,沿**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4.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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