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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汉族196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8271969********,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住****行政村**自然村**,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临泾街道饮用一瓶半啤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接其家孩子放学回家,沿临泾镇席沟圈村街道向**村方向行驶时,被镇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临泾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处。执勤民警遂将驾驶员蒋某某带至临泾镇卫生院,由镇原县临泾镇卫生院采集血样3试管共6ml,并于5月29日送往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94.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

2.检查、现场勘查等笔录;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5.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94.24mg/100ml, 

犯罪情节较轻;属初犯、偶犯,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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