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69********,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住**乡**行政村**自然村**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临泾街道饮用一瓶半啤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接其家孩子放学回家,沿临泾镇席沟圈村街道向**村方向行驶时,被镇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临泾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处。执勤民警遂将驾驶员蒋某某带至临泾镇卫生院,由镇原县临泾镇卫生院采集血样3试管共6ml,并于5月29日送往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94.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
2.检查、现场勘查等笔录;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5.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94.24mg/100ml,
犯罪情节较轻;属初犯、偶犯,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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