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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住吉林省辉南县******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辉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无证饮酒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辉南县团林镇潘家街时,被辉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9.41mg/100ml。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交通卡口视频截图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技术检验报告;4.驾驶人抽血记录;5.驾驶人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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