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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Z109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县,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达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四川省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21时13分,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驾驶川S*****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达州市通川区**路路段,被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经血液乙醇浓度检测结果为127.1mg/100ml。

本院认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蒋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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