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21023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住址长沙市雨花区**镇**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村附近饭店吃晚饭时喝了2两左右牛栏山白酒。当日20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型汽车从饭店出发行驶至环保路,再沿**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血液乙醇检测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及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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