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环城路******,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21时53分许蒋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贵C*****小型轿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剑江路往智慧名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剑江路花鸟市场路段时,被遵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市交通警察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95mg/100mL。后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3.6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初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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