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三部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11990********,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2016年9月22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王俊,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月20日,被害人朱某某经人介绍在成都市武侯区**城**区**栋**号与刘某某签订委托购车合同,欲通过刘某某代为在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成都**有限公司购买价值人民币264900元的朱鹭白奥迪A4L轿车一台。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持委托合同及资料,办理了车辆贷款,于2015年1月21日,在成都市锦江区皇经楼路299号成都**服务有限公司将本应交予朱某某的车辆提出,以人民币225000元卖给了“重庆**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该车为无牌全新车辆。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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