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59********,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中午,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赫章县威奢乡迎水村岔河组何家岔路吸烟时,不慎将烟头掉落在杂草丛中引发大火。蒋某某发现起火后,积极扑火,并打电话给迎水村村支书李某某请其帮忙报警、组织人员救火。经赫章县林业局鉴定,火灾过火面积总计200.1亩(13.3公顷),其中,林地过火面积为159.0亩(10.6公顷),主要树种为云南松;灌木林地过火面积41.1亩(2.7公顷),主要树种为杂灌;总损失44961元。案发后,蒋某某购买3100株华山松进行补植补造,并取得涉事村民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过失引发火灾,涉嫌失火罪。但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案发后积极参与救火,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购买树苗进行补植复绿,取得涉事村民谅解。蒋某某系参战退伍老兵,曾经获功受奖,社会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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