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全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身份证号4523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全州县**路**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全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家属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9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喝酒后回家途经**花园大门时,闯入门卫室借酒劲无故门卫室的电脑、窗户玻璃等物品任意打砸,并随意殴打门卫黄某某。经物价部门鉴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损坏的物品价值2563元。经法医鉴定,黄某某的损伤未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涉嫌寻衅滋事罪,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受害人黄某某经济损失得到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全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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