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1********,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大学本科,中国**公司员工,住祁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5月2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陈某甲(已起诉)找到李某某(已不诉)购买一批能发短信的手机卡用于发送网络棋牌的广告,李某某找到罗某(已起诉)购买手机卡,罗某找到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找到刘某某(已不诉),称有朋友想买能发短信的手机卡,并把刘某某和罗某的微信号互相推荐给对方,后刘某某找到其手下的员工贺某某(已不诉)和陈某乙(已不诉),贺某某和陈某乙将自己2019年12月中旬到2020年1月17日在白地市镇搞活动期间办理的、没给客户的166张手机卡卖给了刘某某,刘某某转给贺某某1880元钱,转给陈某乙140元钱,后刘某某将购买来的166张手机卡以3320元价格卖给罗某,罗某联系李某某以12450元钱的价格将这批卡卖给陈某甲。
2020年4月份,祁东县公安局接到公安部电诈平台线索,经查,发现公安部推送的涉嫌诈骗的手机卡中有7张手机卡是祁东县联通公司外包工作人员贺某某办理的,这7张手机卡均被犯罪嫌疑人用于实施诈骗活动,涉案金额共计150000余元,另有1张手机卡是祁东县联通公司外包工作人员陈某乙办理的,此卡也被用于了实施诈骗活动,涉案金额6318元。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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