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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号。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2019年1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9月24日、2019年12月8日、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溧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袁某某伙同宋某某、骆某某、汪某某等人在溧阳市戴埠镇“深山沟”一带山地长期开设赌场,蒋某某经韩某某找到后,提供其与丈承包的山地作为赌博场所给该赌场,蒋某某多次收取韩某某微信转账的场地费人民币三千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溧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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