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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开设赌场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8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镇**村**号。2009年1月20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仙居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仙居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10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仙居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仙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中下旬,同案人王某(另案处理)拉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入伙一起经营赌博群,王某、蒋某某以在“宝宝游戏”后台返利的方式抽头渔利,王某、蒋某某合伙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至少达5000元以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仙居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与王偶合伙开设赌场的具体时间无法确定,抽头渔利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证据不足,认定参赌人员二十人以上证据亦不充分,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Redmi6Pro手机一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仙居县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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