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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代某某、余某某、徐某某商议合伙开设赌场来盈利,三人共同出资7.8万元交由被告人杜某某保管,用于赌场放水。被告人代某某负责发牌和提“盅盅钱”,被告人徐某某负责找赌博地点和邀约赌客,被告人余某某参赌,被告人杜某某在赌场内借钱给赌客并负责记账,当被告人杜某某没钱放水时,就从代某某提取的“盅盅钱”里取。被告人杜某某共领取工资700元。被告人代某某、徐某某、余某某等人在2019年12月中下旬,先后在代某某宜宾市南溪区**村**组代某某家(2次)、宜宾市南溪区**村**组蒋某某家、宜宾市南溪区**镇**村**组吴某某家、宜宾市南溪区**村**组古某某家、宜宾市南溪区**镇**村刘某某家、宜宾市南溪区**村**组**河鲜、宜宾市**村**组殷某某家等七地组织了八次赌博,每次参赌人员十余人以上,赌资共计二十九余万,抽头渔利十余万元(均借予参赌人员)。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偶尔负责看场子,帮杜某某记过两次账,同时带领代某某等人到位于**村**组的家中进行过1次赌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领取过两三次工资共1000多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1200元。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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