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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7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刘某某利用闲聊APP组建麻将群,后又与闲聊APP昵称为“曾某某”、“走某某”、“吴某某”、“直某某”等人为群主的麻将群进行合并。刘某某等人组织群内人员通过“熊猫麻将”APP进行赌博活动,并在每局结束后抽取房费4元,由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统一收取房费,后交由刘某某,由其平均分配给加入该群的上述群主。截止2019年12月,以收取房费名义共收取红包32478个,共计人民币129912元,刘某某从中分得3万余元,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未从中获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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