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8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执行。2020年9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为首的红桃K网路赌博俱乐部是一个利用苹果手机APP软件“德扑圈”组织全国各地参赌人员进行赌博的网络赌博俱乐部。2016年6月至同年10月上旬该俱乐部先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跳马镇某小区内;同年10月下旬搬至涟源市石马山镇惠民小区附近一居民楼六楼;同年11月初搬至涟源市石马山镇风光带谭某甲家三楼(百家厨房楼上);同年12月设置牛牛组,地点设在涟源市桂花园小区内;2017年3月,该俱乐部将德州扑克奥马哈组和德州扑克大级别组搬至涟源市罗家佃社区幸福路谭某乙家四楼,并将德州扑克小级别组设在涟源市东方建材大市场C3栋306房内。
2016年6月至同年10月该俱乐部老板为李某某、李某某,该俱乐部赌博方式为德州扑克,是利用扑牌按规则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工作人员分为客服和制表,分工合作。参赌人员想进入该俱乐部赌博,必须在“德扑圈”游戏平台上注册好账号,然后经过客服的同意才能加入该赌博俱乐部。客服会按照赌局的大小、赌博方式的不同利用平板电脑等在“德扑圈”游戏平台上开设好牌局,参赌人员如果想进入该赌局进行赌博,必须先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给客服指定的账户预交一定数额的赌资,才会允许参赌人员带入等额的记分牌进入赌局参赌。在赌局结束后,制表人员将参赌人员的输赢情况录入电脑提前制定好的表格内,会自动生成参赌人员退还赌资数额以及抽水数额,客服根据制表人员提供的表格给参赌人员进行结算。工作室盈利方式是每次牌局结束后按赢家赢数的5%“抽水”。
该网络赌博俱乐部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共计抽水渔利800余万元。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自2017年1月至同年3月在该网络赌博工作室上班,负责给老板李某某开车陪同李某某去联系参赌人员和合作伙伴,办理了2张银行卡给工作室使用,帮工作室购买了移动电源和发电机等,共计获利1万元,所得赃款被其花光。
2019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到涟源市公安局自动
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日,主动向涟源市公安局退赃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 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案发后能自动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涟源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涉案款物1万元由涟源市公安局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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