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2198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路**号**栋**单元**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龙某某(已起诉)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缴纳900元代理费取得一款名为“**”的网络赌博手机APP的代理权,并利用“闲聊”手机聊天APP建群吸纳赌博人员聚众赌博。其在“**”上通过支付2.4元购买房卡开设网络赌博“房间”,供群内赌博人员打麻将赌博,每场抽取6元房费,并利用“闲聊”、微信为赌博人员结算赌资及收取房费渔利。经统计,自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12月24日,龙某某收取房费渔利累计155412元。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系龙某某表姐。2019年5月,龙某某因患眼疾做手术,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出于亲情考虑,无偿帮助龙某某管理手机赌博APP账户及赌博群四个多月。蒋某某将收取的房费全部交给龙某某,自己并未获利。到案后,蒋某某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闲聊群有关资料、银行流水、龙某某、蒋某某闲聊账户收发红包记录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及同案犯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出于亲情考虑,无偿帮助龙某某管理赌博群,系从犯,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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