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淮安市盱眙县**街道办事处**街**号。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曾因赌博,于2012年3月13日被盱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四千元;因赌博,于2013年1月18日被盱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将案件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韩某某等人自2018年11月底以来至案发,在淮安市洪泽区老子山镇余某某家、王某某家等地方开设赌场约20次,累计赌资20余万,抽头渔利约2万元。韩某某组织沙某某等多人利用麻将斗牛赌博,并安排专人站岗望风、专车接送参赌人员。其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赌场内看管水箱并售卖香烟,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在赌场里负责按比例抽水,犯罪嫌疑人周某甲、田某甲负责找场地并在赌场管理照应,犯罪嫌疑人田某乙、周某乙负责开车接送赌客,犯罪嫌疑人周某丙为赌博站岗望风。每次赌博结束,韩某某给周某甲或田某甲1000元到2000元不等费用,周某甲、田某甲再分给田某乙、周某乙、周某丙。周某甲、田某甲二人平均每人获利5000余元。田某乙、周某乙二人共为韩某某赌场接送参赌人员10余次,平均每人获利1500余元。周某丙在赌场站岗望风10余次,获利1200余元。蒋某某在韩某某赌场负责“看堆”抽水至少3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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