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公诉刑不诉〔2019〕8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涟源市**局职工,住涟源市**事处。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4月1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阎新清,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17日至8月17日、自2019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9月18日至10月2日、自2019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
涟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涟源市文化执法大队成立,当时任网吧中队中队长梁某甲及2014年负责网吧中队的童某某指定甲天下网吧老板李某某(另案处理)、168网吧的老板谭某某、蓝月亮网吧老板邱某甲、大富豪网吧老板蒋某某、大赢家网吧老板杨某某五人组建创文志愿者团队,创文志愿者团队向供货商(统一饮料梁某乙、可口可乐梁某丙等人)收取入场费并签订商品包销协议。向城区各网吧推销指定供货商的商品,对拒收商品的或进购非指定商品的网吧及网吧老板,供货商或业务员会报告创文团队,创文团队成员接到报告后通过电话或直接到现场要求网吧老板服从他们安排,对于不服从他们创文志愿者团队的网吧老板,再由团队成员报告文化执法大队,由网吧中队童某某打电话要求网吧老板配合工作。
犯罪嫌疑人童某某系涟源市文化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杨某某、谭某某、邱某甲、蒋某某均系涟源城区的网吧老板,李某某、杨某某等五人在文化执法大队的促成下组建创文志愿者团队,在文化执法大队的支持下向城区各网吧指定销售商品,形成了较稳定的团伙,他们强制推销商品的行为符合软暴力的特征,该团伙以“软暴力”的手段多次在城区各网吧实施强迫交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法定条件,杨某某、谭某某、邱某甲、蒋某某均应为该团伙的积极参与者,童某某是网吧主管单位文化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系创文团队实施强迫交易犯罪行为的依仗,当为该团伙的首要分子。其强迫交易的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具体时间不清楚,因星期八网吧邱某乙未按创文志愿者团队规定销售商品,文化执法大队童某某等人到星期八网吧检查并处以罚款。
2、2015年具体时间不清,因零距离网吧老板殷某某未按规定进购创文志愿者团队商品,创文志愿者团队李某某等五人与供货商一起到零距离网吧对殷某某口头威胁要关网吧的门,因殷某某不配合,后文化执法大队童某某打电话给殷某某施加压力,要殷某某服从。
3、2015年具体时间不清,因E网情深网吧老板刘某某未按创文志愿者团队的要求陈列非指定商品,创文志愿者团队五人到E网情深网吧要求刘某某将非指定商品下架,刘某某以统一代理商梁某乙没有送冰柜为由拒绝,双方发生口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涟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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