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72********,汉族,大学文化,群众,北京**物业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现住景县**小区**号楼,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份以后,北京**物业公司承包了景县**小区的物业,该公司负责人蒋某某将该小区业主装修需运送砂石料的业务分配给王某某、费某某等人,并授意被张某某加强该小区门卫管理,控制业主私自运送装修材料的车辆进入,导致业主只能通过王某某、费某某等人高价购买、运送装修材料。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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