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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1196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6日本院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同年12月17日本院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11日侦查机关一次重报本院审查起诉,同年3月12日本院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26日,甲方徐某某以**县**公司名义参加**县**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投标,依法取得该工程的承包权,甲方以转让费25万元,将该工程承包权转让给乙方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乙方独立与业主、公司所有事项的处理,和负责工程结算,独立承担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责任。同年12月13日,甲方**县**有限公司,乙方为蒋某某,具体内容为:乙方利用甲方的施工资质取得**县2012年度小二型除险加固工程五标段施工任务,总投资约为254.03万元,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对本项目工程实行全责任管理,另规定,财物由乙方独立核算,盈亏自负,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及材料款。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吴某某、唐某某共同合伙承包上述工程(无书面合同或协议),并共同借款80万元用作启动资金,三人口头约定包括民工工资在内的所有开支均从工程结算中出,并且约定利润均分。2014年工程完工,但三被不起诉人拒不支付工程项目的民工工资,邵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5月25日下发的限期支付改正指令书,在指定期限至6月4日仍未将拖欠的人民币157779元的工资支付给相关22名民工。

2018年11月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城步县自治县被民警抓获;同年11月6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主动到邵阳县公安局投案;同年11月12日19时许,长沙铁路公安处邵阳车站派出所于民警在邵阳市大祥区双拥路鸿缘餐饮附近抓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同年11月15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向办案人员支付拖欠工资53243元;同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吴某某分别向办案人员支付拖欠工资53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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