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先后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3月7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月21日、4月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担任珠海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5月,因银行停贷,资金链断裂,**公司经营陷入困难。2016年11月开始至本案案发,**公司的四个银行账户相继被珠海市香洲区法院、金湾区法院以及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冻结。
2017年4至6月,**公司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情况,共计人民币664,277. 15元。2017年8月17日,金湾区人社局因他人投诉向**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公司在8月24日前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8月24日,**公司未能支付工人工资。8月31日,金湾区人社局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同年9月6日,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立案侦查。2017年8月11日至2017年9月29日期间,**公司的股东珠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四次代发了所有拖欠的工人工资。
本院认为,蒋某某没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