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绰号大权,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2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8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同年11月29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对其多次传唤不到案,该局于2019年8月16日对其予以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对其变更为监视居住。于2015年11月27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0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7日晚上11点多钟,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一辆摩托三轮车,摩托三轮车上装着一辆电动三轮车,在经过临西县河西镇检查站时,被交警拦住。蒋某某交代了所骑的车辆是一个叫王某某的男子通过电话联系,让他在临西县简庄村另外同案的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家中把车辆骑到山东省聊城市萃县自己的家中,第二天王某某再把车辆开走。王某某承诺给蒋某某50元一100元不等的好处。
而马某某供述本案涉案的二辆三轮车是他帮蒋某某购买的,与蒋某某供述不一致。虽然案件中的一辆涉案车辆是清河县刘某某发家中被盗的车辆,但该起盗窃案一直没有确定犯罪嫌疑人,一直没有侦破,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盗窃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也没有证据证明被盗车辆是如何到的马某某家中的?也无证据证实蒋某某、马某某是否参与盗窃?是否收赃或销赃?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蒋某某做出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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