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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公诉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21990********,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乡***村**号。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苍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11日19时,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冒充苍南县宏凌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在QQ上联系该公司会计鲍某某,让鲍某某按其指示向账号为622848221896*******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一笔48万元,一笔180万元,共转账人民币228万元。经侦查发现,被害人的资金从银行卡转出后,经过多次转账进入苏宁易购平台购买电子购物卡,后罗某某(已判决)通过售卖苏宁易购购物卡的方式将其中的60万元金额变现,后该笔款项有45万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中国银行账户转入颜某某(另案处理)账户内,另外15万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农业银行账户经罗某某建设银行账户进入颜某某账户内。具体如下:

1.2018年11月始,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主观上明知罗某某可能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向罗某某提供资金账户,由本人办理上述涉案中国银行卡并绑定支付宝账户供罗某某作为资金账户长期使用。

2.2019年3月11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明知进入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的15万资金可能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为罗某某提供其农业银行账户并协助罗某某将该笔涉案款项转入罗某某建行账户,并获利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苍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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