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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敦化市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镇,现住敦化市**街**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敦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2日12时许,敦化市公安局在办理微信昵称“千禧年”涉嫌网络开设赌场案件过程中发现,李某某(已起诉)妻子蒋某某在明知李某某将违法所得的钱款存放至建设银行卡内,于2019年7月28日在敦化市胜利街建设银行使用ATM机分四次将李某某违法所得的19700元人民币取出用于日常花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敦化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某某存至建设银行卡内的钱有合法收入也有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案发时,李某某建设银行卡内的19700余元中具体有多少是合法收入,有多少是违法所得未查清。另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蒋某某从李某某 建设银行卡内取出19700元时,主观上是否明知该款是李某某犯罪所得的赃款。故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所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敦化市公安局扣押的人民币19700元,由敦化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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