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汀检三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2196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大同**,住福建省长汀县大同**村**号。2020年1月3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四千元(现处缓刑考验期内);2020年3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长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全部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间,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其开的长汀县苍玉大街老鞋厂废品收购店,两次非法收购邱某某从霞辉纺织厂大坪内盗窃所得的电力公司农配网改造工程换下的旧钢芯铝绞线1053.2斤,价值为2106元人民币。具体是:
1、2020年3月初的一天下午,邱某某驾驶红色电动三轮车载着旧钢芯铝绞线到长汀县黄屋老鞋厂内的废品收购店,将前一天从霞辉纺织厂大坪内盗得的旧钢芯铝绞线以1300余元的价格卖给被不起诉人蒋某某。
2、2020年3月7日上午,邱某某驾驶红色三轮车载着从霞辉纺织厂大坪内盗得的旧钢芯铝绞线到长汀黄屋老鞋厂内的废品收购店,将旧钢芯铝绞线以1900余元的价格卖给被不起诉人蒋某某。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搜查证、传唤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有证人邱某某的证言;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有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有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汀价认定(2020)10号关于被盗钢芯铝绞线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有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仍然予以收购,且其正处缓刑考验期间,但因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数额为2106元,按照2015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9]7号《关于规范涉黑恶案件常见罪名量刑的意见》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额规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及数额未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规定的起刑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作犯罪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